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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调加工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4-3-10]    共阅[3479]次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有详细记录。
3、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5、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6、需要冷藏的食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食品冷藏柜要保持清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7、操作结束后将地面、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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