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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五病”调离 和培训制度

发布日期:[2014-3-10]    共阅[3283]次
    一、健康体检及“五病”调离相关要求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建立并执行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相关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接受《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及专业操作技能培训。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从业人员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考试结果等,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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