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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制度

发布日期:[2014-3-10]    共阅[2805]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1、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2、留样人应当详细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3、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每天督导落实食品留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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